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力促当前工业经济稳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3

泉经贸运行〔2013〕71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局(经济局、科经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力促当前工业经济稳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3〕20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政策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列入2013年度省级工业新增长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其年新增产值达1亿元(含)至2亿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新增产值达2亿元(含)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年新增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总补助资金为400万元,按照先申报先得原则,用完为止,不再增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列入2013年度省级工业新增长点项目计划;

  2.本年度纳税额超过上年度纳税额;

  3.企业本年度(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

  4.项目通过工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三)申报材料

  1.新增长点奖励资金申报报告(500字以内);

  2.新增长点奖励资金申请表;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2年、2013年度纳税证明;

  4.工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5.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证明;

  6.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1.2013年新增长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xls

  2.2013年新增长点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项目申报时间: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

  联系人:市经贸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谢坤霖

  联系电话:28382809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对市贸促会、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加在副省级以上城市举办的国家级或国际性知名展会,经确认后,给予组织参展方每场最高25万元补助;

  2、对市贸促会、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在我市区域内新举办的重点展会,达到相当规模的,给予承办方每场最高25万元补助,专门用于企业展位费和相关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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