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科技﹝2013﹞820号
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工信委、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100家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建设100家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4年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含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一)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申报项目应是通过增加试验仪器、检测设备、相关软件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使企业的研究开发、实验验证、设计仿真、工程试验等相关创新基础设施的功能完善,研发水平得到提升。
(二)研发中心技术创新项目。所申报项目应是开发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等新产品新技术。
(三)研发中心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申报项目应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在进行产业化后可明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学研用合作项目。所申报项目应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等新产品新技术。
二、重点领域
(一)企业申报的项目应符合重点支持领域(见附件1)。
(二)自治区质量标杆企业、与自治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院校、主席院士顾问团队合作项目优先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二)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按规定经各市工信委及经授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三)申报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须是获得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认定或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研发中心技术创新项目。须是获得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认定或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具有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技术达区内领先水平以上。
(五)申报研发中心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须具有自治区工信委发放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有效期3年),拥有授权专利的优先支持。涉及行业准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生产许可文件。
(六)申报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须具有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或技术成果转让协议。
(七)已获得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支持且建设期满未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不予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按附件3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二)研发中心技术创新项目,按附件4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三)研发中心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附件5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四)产学研用合作项目,按附件6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装订要求用无线胶装、热熔装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