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结果通报

发布日期:2011-12-15    浏览次数:8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1)443号)和《关于开展金属材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鲁质监认便字(2011)511号)的要求,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于2011年11月份组织开展了金属材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现将本次能力验证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试验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国家矿用支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矿检中心”),能力验证的项目为:抗拉强度、下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     按照规定本次必须参加的实验室共有71家,其中有10家未参加,2家未按要求上报结果;实际参加60家(其中1家实验室自愿参加)。在必须参加的59家实验室中,有55家提交的数据为满意值(|Z|≤2),占总数的93.2%;有2家实验室提交的数据存在可疑值(2<|Z|<3),占3.4%;有2家实验室提交的数据存在离群值(|Z|≥3),占3.4%。上述59家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各项统计数据见表1。 表1 金属材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各项目统计情况表     二、结果分析     能力验证检验结果技术分析见附件(详见附件5)。     三、处理意见     根据能力验证的有关规定,省质监局决定对此次能力验证结果作以下处理:     (一) 高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55家实验室(见附件1),所提交的数据为满意值。恢复上述55家实验室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可以使用CMA或CAL标志向社会出具相应项目的公证检验数据。     (二) 德州市公路工程检测中心等2家单位所提交的数据存在可疑值(见附件2)。经研究决定:责令上述2家实验室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使用CMA或CAL标志向社会提供本次能力验证存在可疑值项目的检测数据。整改完成后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省质监局派评审组进行现场验收。     (三) 济宁恒合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所提交的数据存在离群值(见附件3)。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实验室本次能力验证存在离群值项目的检验资格,不得使用CMA或CAL标志向社会提供本次能力验证存在离群值项目的检测数据。     (四) 曲阜市新东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2家实验室(见附件4)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试验活动,其未参试项目按离群值处理。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12家实验室未参试项目的检验资格,不得使用CMA或CAL标志向社会提供本次能力验证未参试项目的检测数据。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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