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2

浙经信投资〔2013〕705号

  各市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为加大对我省光伏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快营造光伏市场有序竞争环境,促进光伏应用和产业健康发展,我委将定期制订发布《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现就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从事光伏产品生产,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光伏产品应具有前瞻性和带动性,属于适合我省分布式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的标准化、集成化产品,技术和产业化条件成熟,推广应用能引领我省产业技术进步方向,并对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

  (二)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以上。

  (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

  (四)对于光伏应用系统的性能有重要影响。

  (五)达到附件1中的指标参数要求,并有部分或全部指标高于参数要求。附件1中产品类型范围以外的差异化、创新型光伏新产品也可申报。

  (六)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2),并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及产品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专利证书等的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地设区市经信委。

  (二)初审。各设区市经信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条件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提出推荐意见。

  (三)上报。各设区市经信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四、后续管理

  (一)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光伏产品,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初步名单。经公示后,以《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光伏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要协助各地经信部门做好目录内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营造光伏市场有序竞争环境。

  (三)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通过申请的或申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撤销资格并予公告。

  五、其他事项

  各市经信委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于12月27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产品申请材料行文报我委产业投资处。申请表电子版以设区市为单位打包发至chenb@zjjxw.gov.cn。

  联系人:陈  波 0571-87056796,

  赵永红 0571-88276247。

  附件:1.申报产品参考标准及基本参数要求

  2.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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