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2    浏览次数:2

  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三方面切实对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

  根据《通知》,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对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全面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此外,《通知》还指出要严格管理财政支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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