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农村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1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7号),统筹城乡流通联动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着力加强全省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现将2014年农村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培育有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性强的流通企业;扶持培育我省商贸流通企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以及具有区域优势的中小流通企业。

  (二)效益优先原则。对示范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资金支持方向

  支持建设面向农村的县域物流配送中心,推动流通企业在县域及乡镇建设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包括仓储区建设、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发挥节点作用,上联流通企业,下联农家店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直接配送规模,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打造集消费购物、农产品购销、通信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农村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规范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中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项目数量及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确定。

  (一)贴息:对承办企业用于农村物流配送中心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贷款利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总贷款利息的60%;

  (二)补助:对承办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村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予以直接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申请资金额度)的30%。

  四、承办企业资质要求

  承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2年1月1日前在山西省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的企业或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筹资和资金配套能力;

  (三)上年度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

  (四)具有10个以上直营店;

  (五)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五、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2013年及以后开工建设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竣工的在建项目,优先支持已完成总投资50%的项目;

  (二)所申报的项目,要求投资手续完善,财务核算规范,取得相关合同,票据要合法、合规;

  (三)属于贴息支持的基础设施改扩建项目贷款,经金融机构批准同意,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正式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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