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质量强市(县、区)示范城市和广东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5    浏览次数: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中“树立质量强县(市、区)示范点,大力创建区域性品牌”和“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和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办决定在全省开展“广东省质量强市(县、区)示范城市”和“广东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争创“广东省质量强市(县、区)示范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附件1、2)印发给你们,请同时结合以下要求开展有关创建工作:

  一、申报时限

  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

  二、申报原则

  坚持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上报资料。各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发动辖区申报创建“广东省质量强市(县、区)示范城市”和“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请各地级以上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市办)于12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版及电子版送我办。

  (二)抓好创建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强市办要高度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有关园区进行指导和帮扶。要将建设工作与规范产业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等工作相结合,促进区域发展转型升级。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出台支持示范城市(县、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为更好地推动该项工作开展,我办通过招投标方式分别确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和深圳先进技术管理研究院分别承担上述两项目的技术支撑,各地在活动开展期间遇到技术性问题请及时与其联系。

  (三)抓好机制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强市办要坚持规划先行,指导做好筹建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督促各项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要推动示范城市(县、区)结合发展实际,建立起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安全监管等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建设有利于质量工作的良好环境和长效机制。

  (四)抓好示范宣传。各地级以上市强市办要帮助示范城市(县、区)总结创建工作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示范城市(县、区)间的交流沟通,促进更多示范城市(县、区)重视质量,培育区域品牌。通过树立和宣传标杆,推动示范城市(县、区)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重视和领导,不断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附件:1.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争创“广东省质量强市(县、区)示范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

  2.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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