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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3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nStyle>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1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nStyle>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nStyle>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nStyle>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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