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委办发〔2013〕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精神,优化网商发展环境,提升网商经营水平,引导网商向规模化、规范化、企业化转型,我委决定对在第三方B2C平台上从事实物销售、营销效果显著的旗舰店、专卖店,给予一定的网络营销补助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失信记录和未受到行政处罚。
3. 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证书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网络知名度,2013年在知名第三方B2C平台开设的旗舰店、专卖店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在补助年限内的网络营销项目,未享受过国家、市级和区(县)级相关资金扶持。
二、申报材料
1. 《重点网商网络营销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 补助资金申请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2013年网络营销情况;未来3~5年的发展规划。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从事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的网络零售,还需提供相关主管机构批准文件。
7. 2013年从事网络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网店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相关合同和票据。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其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开展网络营销的相关材料、票据以及所实现的网络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统一报市商委。市商委接收申报材料时间截止为2014年1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送至市商委,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qswkjxxc@163.com。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申报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不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材料为复印件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接收申报材料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商委接收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重点考察企业2013年度网络销售额,确定10家企业进入网络营销补助资金扶持企业名单。扶持企业名单按程序送审后在市商委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网络营销补助资金扶持企业,由市商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重点网商网络营销补助资金申报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联系人:陈 梁 6776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