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14年度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计划(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将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支持和引导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使企业在我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并争取得到国家创新基金支持。根据我省2014年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现将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主要从事由国家发布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企业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
3.企业上一年度(指2013年度,以下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收入总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利润率不低于15%,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增幅在20%以上。
4.企业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产学研合作机构,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包括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实验室、中试基地、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产学研技术联盟等),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且每两年能够推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新产品。
5.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科研院所创办企业使用单位专利,须有同意使用的相关协议),专利申请量逐年稳步增长;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排名领先,有明显技术优势,参与国际、国家级标准制定。
6.企业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7.企业技术和产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等相关要求,有未来5年包括科技投入、获取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和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创新发展规划。
企业创办时间不足一年,可不受第3、4条限制。
二、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现代农业(良种培育、农业先进装备以及新型药物、新型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新型饲料与添加剂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具有产权清晰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没有权属纠纷。
3.有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
4.已经完成小试、中试,具备产业化条件。
5.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三、本年度支持重点
(一)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及《印发关于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科发〔2013〕13号)要求,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创办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创办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省内外市属以上科研院所(包括转制科研院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并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2.我省各级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者有效专利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的科技型企业(须占合作企业股份的10%以上)。
3.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购买科技成果并在企业中进行转化的,即使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不占企业股份,也列入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企业范围。
(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属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要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人才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人才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创新创业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创办企业在我省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不超过8年(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