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做好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年度报告,同时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简洁明了,文字精练,数据准确,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等表现形式,做到图文并茂。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报告应涵盖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
二、按时公布。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展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还要集中展示所属地区、部门公布的年度报告,方便公众查阅。
三、加强监督。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地区、本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
四、报送材料。为及时汇总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于2月29日前将年度报告报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132527。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