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15-2017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财债〔2015〕37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2015年度各承销机构债券承销情况,现对2016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进行调整,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金融机构为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机构为副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金融机构为承销团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一、主承销商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副主承销商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承销团成员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