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浏览次数:3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15-2017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财债〔2015〕37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2015年度各承销机构债券承销情况,现对2016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进行调整,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金融机构为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机构为副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金融机构为承销团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一、主承销商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副主承销商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承销团成员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