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动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发展,根据《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工〔2015〕74号),经报请省领导批准,现随文预下达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11.1874亿元(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安排支持各地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启动资金项目计划3.6874亿元,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对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级市及江门、惠州、肇庆市尚未设立省产业园的县、县级市、2012年以来由县撤改形成的市辖区、经省批准规划建设的新区等(下称符合条件的行政区),按规定依托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申报认定省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5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区,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按照粤经信园区函﹝2014﹞1995号文制订完成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相关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程序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目前,尚有18个符合启动资金扶持条件的行政区未足额安排启动资金,此次安排3.6874亿元予以补足。
二、预安排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奖励资金5亿元,重点用于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他优质项目入园发展,改善省产业园招商环境、鼓励支持园区招商选资等。依照《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对2013年及以后省产业园落地且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根据企业及项目不同情况给予省产业园不同标准的奖励。根据目前各地市、园区的申报情况,此次预安排5亿元,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明确具体项目计划,省财政按审定的项目计划再与各市财政清算扶持资金具体金额。
三、支持清远市“三连一阳”四个县市合作共建民族工业园,安排2.5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族工业园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
上述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或符合条件的行政区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具体由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股权投资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地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应在省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检查及评价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附件:1.省产业园扩能增效资金预安排项目计划表
2.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入库项目安排启动资金项目计划表
3.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建设资金项目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1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黄鹏,电话:83135883;
省财政厅 王远林,电话:8317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