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220 户(其中内资企业27户、外商投资企业30 户、私营企业163 户)企业,未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已分别于2011年7月4日前对上述企业挂号邮寄了《限期企业年检通知书》;2011年8月5日在《经济导报》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限60日内接受年检;2011年10月14日前分别向上述企业挂号邮寄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2011年11月4日又在《山东工商教育报》发布了《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并同时在“山东红盾信息网”公告栏上公布了《听证》企业名单,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年检,也未曾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任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