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加强对我省石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2016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运函〔201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5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和原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工作
请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继续认真做好2016年到期的原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到期换证指导工作。
原油仓储销售、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应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前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换证申请文件上报我委转报商务部办理换证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前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具体可在我委公众网(www.gdei.gov.cn)“网上办事-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新申请”栏目的内查询申报指南、下载表格并进行网上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时如需同时办理变更、遗失领证业务,可与重新领证手续合并办理,在企业申请文件中列明需合并办理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书换领应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加油站建设的相关要求,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等部门文件。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租赁经营加油站证书到期换领原则上应由承租方(即实际经营方)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租赁合同期满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变更回出租方名下。
二、参与2015年度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我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原油仓储、销售经营的企业。
2015年新领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含变更、证书遗失补办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领新证的企业以及2015年取得迁建、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可不参加本次年检,但需向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免检申请,由主管部门填报《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附件1)。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2015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2.水上加油站。
(1)2015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5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5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5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5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原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5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5);
2.《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7.储油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原油销售经营企业。
1.2015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6);
2.《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7.储油基础设施在2015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年检工作程序
(一)材料上报。
按属地管理原则,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仓储、销售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地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工作,及时将年检的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统计,准确填写信息汇总表和情况调查表。
(二)审核方式。
我委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2015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审核工作。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本部门或政府公众网上分批向社会通告,并凭上网相关签审文件将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交至我委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可分批)。
年检工作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结束。年检工作完成后,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7月20日前上报年检总结,并将2015年度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Excel电子表格,附件1、7、8、9、10、11)一并送至我委(电力能源处,邮箱:dlnyc@gdei.gov.cn)。年检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年检合格名单汇总后统一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书面上报撤销建议,经我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书面上报撤销建议,由我委报请商务部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或原油销售经营资格,注销有关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年检职责,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相关表格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不得擅自更改。
(二)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企业如不能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报告。
(三)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请在我委网上办事大厅另行申报,变更后方可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电力能源处)反映。
附件:1.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
2.2015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15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4.2015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5.2015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6.2015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7.2015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8.2015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9.2015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10.2015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11.2015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注:本通知可在网站http://www.gdei.gov.cn“业务分类”的“电力能源”栏目内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联系人:丁丽、周一,电话:020-83135966、83135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