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印发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1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请市局政治部宣传处会同交警总队做好相关对外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1月3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

  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2013年11月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其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另行公布)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三、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式样附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四、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申领临时号牌,应当自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领。2014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

  五、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所有人是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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