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浏览次数:2

财会〔2016〕14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2号)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网上报备地址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网上报备后,将以上材料书面打印,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后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专人做好2015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时若发生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应在年度信息报备的同时,准备相关变更资料到财政部门备案。一经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只提交书面资料未完成网上报备,或仅完成网上报备未提交书面资料的,均视为未报备。

书面报备资料报送地点: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

通讯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邮编:230061

联系电话:0551—6815039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附表(下发).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