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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3

财综[2010]8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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