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意见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3    浏览次数:1

沪府办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各单位治理的基本要素。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等,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在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促进部门、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侧重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增加价值和完善治理等职能的拓展。要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把服务部门、单位治理作为首要任务,以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着力点,以内部审计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更好地嵌入部门、单位治理的各个环节,切实肩负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免疫系统”重要防线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要建立并落实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制度。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规模大、财政预算数额大且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力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专业胜任能力、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审计范围、审计组织领导、审计工作流程、职业道德规范、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要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水平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重点监督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关注部门、单位预算收入的真实完整性和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等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部门、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资金往来、收支结转情况。各区县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要重点关注乡镇(街道)的财政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资金、乡镇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情况,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其他资金、乡镇和村集体“三资”等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完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要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类型从离任审计向任中审计的转变;建立经济责任轮审制度,按照“努力实现对重点部门、下一级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目标”要求,有效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满足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管理监督需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围绕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管理控制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开展审计和进行审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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