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2

 

浙科发计〔2014〕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突破并解决一批影响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问题,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确保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取得成效,我厅商财政厅研究,决定启动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与组织方式

  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纳入首批财政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从2014年起,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组织根据竞争性分配改革要求和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91家我省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竞争布局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见附件1),按照省政府、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三方任务书约定,根据编制的产业技术路线图,主动设计并申报项目。其中12家属地宁波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宁波市计划安排进行申报。67家企业研究院进行第二轮项目申报,其他12家新建研究院进行第一轮项目申报。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各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帮助研究院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

  其他竞争性项目。其他竞争性项目实行开放申报,由设区市采取审核择优、限额推荐的方式进行。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9个重大科技专项,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我厅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目标和研究任务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汇总各设区市,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评估,择优限额推荐。各设区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限额分配见附件2。

  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专项项目。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是我省“十二五”重要的科技保障民生的专项,由医疗及相关科研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采取开放申报,科技厅统一受理后,组织专家形式审查并限额推荐,进入竞争性分配评审立项程序。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指南见附件3。

  二、申报要求

  (一)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

  新建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新建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责任书要求,编制完善产业技术路线图或企业研究院发展规划,分析相关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和发展重点、研发基础和技术差距、获取并掌握关键技术的方式和途径等,明确企业研究院今后3至5年发展的攻关方向和主要任务。按照拟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的紧迫性、对产业发展影响度和技术成熟度,主动设计并申报项目。各企业在项目申报时应当将产业技术路线图或发展规划作为项目申报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轮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进行第二轮申报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要求对第一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绩效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编写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作为第二轮项目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未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的不予安排第二轮项目。

  (二)其他竞争性项目

  其他竞争性项目的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2012年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的比例至少达到1.5%以上;企业已设立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或企业研究院,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创新组织;企业为实施项目已投入相应资产、资金和人力;企业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生产安全等方面信用记录良好。新设立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涉农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条件申报门槛。

  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申报科技项目。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设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鼓励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引进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保荐其股权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业项目。战略联盟申报应当提供联盟理事会推荐说明;国际合作途径申报应当提供合作双方已签订内容详实、职责明确、知识产权明晰的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保荐项目,应当明确保荐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及其股权投资证明复印件,上述三类项目在申报时应将相关材料作为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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