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浏览次数:1

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拟上市(挂牌)公司前期培育工作,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上市(挂牌)融资和发行债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现将做好2014年度我省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以及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 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5号)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上市(挂牌)前景明朗,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的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向科技部门申报相应培育资金,其他企业可申报本项扶持资金。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制定了上市(挂牌)工作方案,并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主要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挂牌)辅导协议的企业;

  2、已在云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计划近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企业;

  3、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已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的企业;

  4、上市申报材料已被境外(包括港、澳、台湾地区)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

  (二)云南省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专项奖励资金

  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申报截止期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的企业,以及实现借“壳”上市,并通过再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云南产业发展的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

  2、已安排过债券融资相关奖励资金的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新发行债券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资料

  (一)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

  1、资金申请文件;

  2、承诺书(见附件1);

  3、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上市(挂牌)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6、与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主要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挂牌)协议复印件;

  7、获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挂牌)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云南省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专项奖励资金

  1、资金申请文件;

  2、承诺书(见附件1);

  3、云南省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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