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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卫生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财库〔2010〕91 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卫规财函[2009]531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部实际情况,现将你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疾病预防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7家单位执收的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卫生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疾病预防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7家单位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用于批量扣划学生银行卡内非税收入的银行账户暂予以保留;你部本级及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均予以撤销,并于2010年 9月30日前,办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在销户前,请你部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执收的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等非税收入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北京协和医学院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即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为相应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收取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缴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收缴上述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卫生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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