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1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沪公发〔2012〕316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2010年第26号令),通告类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目前,市局经会同市工商、质监、交港、残联等职能部门评估,决定延长《通告》使用期限,故对《通告》予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6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1月9日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止生产(拼装)和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停止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禁止三轮摩托车上道路通行(已注册登记的侧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未列入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本市禁止销售,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道路通行。

  三、列入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

  定点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列入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车辆,并向消费者告知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等真实信息。

  四、下肢残疾人员可以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且每人限购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时应由本人持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海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等证明和材料实名购买。购车人将《上海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提交残联部门审核时,应当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诊断书。由残联部门核实诊断书后出具审核意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经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通行,每位下肢残疾人员限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本人使用,上道路通行时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与车辆号相一致的《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

  五、禁止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车棚、座位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装置或者客运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加装经营行为。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