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0]4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现就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补贴品种及地区。
1.新增马铃薯为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补贴地区为四川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2.新增青稞为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补贴地区为四川、青海、云南、甘肃省和西藏自治区。
3.对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在现有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省,内蒙古、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基础上,增加云南、山西、甘肃、广东、青海省,宁夏自治区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方公司。
(二)补贴比例: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山西、甘肃、青海省,内蒙古、新疆、宁夏自治区为40%;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为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方公司为65%。
上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补贴品种及地区。
新增牦牛和藏系羊为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补贴地区为四川、青海、云南、甘肃省和西藏自治区。
(二)补贴比例: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原有补贴比例保持不变,新增的牦牛和藏系羊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
(三)补贴条件:对新增的牦牛和藏系羊保险,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
上述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一)补贴地区:在现有江西、湖南、福建省基础上,增加浙江、辽宁、云南省内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市、县先行试点。
(二)补贴比例:对商品林保险,维持现有保费补贴比例30%不变,对公益林保险,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
(三)补贴条件:商品林,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公益林,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保费,其中,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
(四)试点地区选择标准:2010年新增加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在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时,应按以下标准选择试点市、县。一是林权制度改革完成较好,林权证发放到户。二是森林面积和林业产值在本省位居前列,林地较为集中,具备开展森林保险的条件。三是基层财政具有一定的配套补贴能力。四是基层政府积极性较高,最好具有森林保险试点经验。
上述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财政天然橡胶保险保费补贴
(一)补贴地区:海南省。
(二)补贴比例:40%。
(三)补贴条件: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
(四)中央财政天然橡胶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厅(局)根据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认真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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