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浏览次数:2

粤农〔2016〕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依法有序有效地进行,从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排查隐患,摸清底数。

  1.排查农药生产企业。以县级为单位,由经信部门牵头,农业、工商、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所有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对每家农药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农药品种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开通专项举报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彻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地下工厂”。

  2.排查农药经营门店。以镇级为单位,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充分发挥镇政府属地管理的职责职能,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排查,对每家农药经营门店及其经营的农药品种进行登记造册。在检查过程中,要结合乡镇特点,重点核查无证经营行为,对一些杂货店无证经营农药坚决予以取缔。

  3.排查农药使用单位。一是以县级为单位,由农业部门牵头,对辖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规模企业园区进行检查,对每一家农药使用企业及其使用的农药品种进行登记造册。二是以村级为单位,由镇(街)政府领导,村(居)委会负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对辖区内全部小散种植户(包括外耕户)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要告知小散种植户农药要承担农药使用主体责任,承诺不得违规使用高毒农药,并现场签名确认。

  (二)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在全面排查隐患,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县级为单位,对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使用单位(包括散户外耕户)进行建档立卡,登记造册,由县级农业会同经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将全部数据情况汇总报本级政府并报送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再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对全市数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送给省农业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三)清理整顿,规范秩序。

  1.清理农药挂靠经营门店。以县级为单位,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农药挂靠经营门店进行清理,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加强部门合作,对挂靠经营的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彻底清理。

  2.清理农技推广部门退出农药经营。以县级为单位,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级植保站、土壤肥料站、农技站等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其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退出农药经营。检查中发现上述农技推广部门还有继续经营农药的行为,责令其马上停止经营,并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理。

  (四)执法检查,严厉打击。

  以县级为单位,由农业部门牵头,经信、工商、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对摸底排查阶段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大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剧毒高毒农药必须定点专柜经营、实名制购买。重点从严打击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上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在对非法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地下工厂”的查处过程中,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农药的设备。依法查处网上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借助网络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在行动结束后,以县为单位,对行动中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集中公开销毁,扩大社会影响力。

  二、时间安排

  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的时间为3月到10月。3-6月,摸底排查、登记造册阶段;7-8月,清理整顿、规范秩序阶段;3-9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阶段;10月,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级农业、经信、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和分解任务,要把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此次联合整治行动。鉴于本次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根据粤府函〔2015〕327号文件精神,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资监管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深挖线索,从严查处,大力打击违法行为。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执法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各级农业、经信、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粤府函〔2015〕327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协同配合,指定一名联络员,共同做好这次联合农药整治行动。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打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狠狠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执法人员隐瞒不报、隐瞒不查、从轻查处的行为绝不容忍,必要时可以请求纪委介入查处。

  (四)加强新闻宣传,形成正面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行动的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重点加强监管;也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提高农药专项联合整治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五)加强信息报送,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统计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要在10月20日之前将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总结材料和相关表格一并报送省农业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会同经信、工商、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农药专项联合整治情况进行监导检查。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省农业厅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若干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重点地市的农药专项联合整治情况进行监导检查。

  广东省农业厅联系人:吕昊东,联系电话:020-37288892,传真:020-37288180,电子邮箱:gdnyyj@163.com。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李竞,联系电话:020-83134777,传真:020-83134774,电子邮箱:lij@gdei.gov.cn。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郑倩,联系电话:020-8558713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贺磊,联系电话:020-83135928,传真:020-83135920。

  附件1.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2.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农药经营门店清理整治统计表

    3.县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4.市(县、区、镇)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表

    5.县农药使用情况统计表(规模以上)

    6.县农药使用情况统计表(种植户)

    7.镇(街道)村种植户(外耕户)农药使用告知承诺登记表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


相关附件:关于开展农药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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