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形成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61号)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一)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中,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资金划拨证明、账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同时提供审计建议采纳说明,以证明相关政策或文件的出台与审计建议的关联性。
(四)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关于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或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审计机关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执行;报告同级政府;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措施。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要求,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通报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请其督促执行,并将被审计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对象;提请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的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审计机关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四)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一)各级政府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督查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同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二)政府督查部门收到政府领导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后,下达督查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办结的,发出督查催办单,限时要求责任单位报告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