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原市医保局曾发文《关于本市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1〕160号),将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联网范围,结算对象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近年来,随着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其他住养在本市养老机构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有就近医疗和结算医保费用的需求。为此,经研究决定,将纳入医保结算的养老内设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对象的范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民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等其他参保人员。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