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0]28号
青海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工作正在有力有序向前推进。为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抗震救灾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救灾款物全部及时用于灾区群众和灾后重建,发挥财政部门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拨付、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受灾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青海省专员办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要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强化财政监督。
二、加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谋划、及早安排,进一步加大抗震救灾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抢险救灾、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的开展,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三、规范管理,科学分配使用资金。要认真履行资金分配下达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抗震救灾资金财务管理。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拨付救灾资金。要按照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的原则,分配好、使用好各项抗震救灾资金,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抗震救灾资金与其他渠道筹集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并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满意。
四、依法理财,强化财政监督。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物资采购和重建项目,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对救灾紧急采购的,可在先完成采购活动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采购信息。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审计、民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完整,为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监管等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建立财政部门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资金安排、拨付情况和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对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并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