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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地方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

财企[201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2011年地方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落实全国人大要求,推进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出发,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增强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在统一税制的基础上,国家暂停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同时,先后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完善行业企业之间的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近年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多项改革措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调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同时,随着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大幅增加,部分企业扩大规模、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突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驱动作用愈加明显。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是有利于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复式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为稳定宏观经济运行提供强有力手段。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具体要求

  2008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家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以及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并认真负责切实抓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对各地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00798,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开始已试行三年,合计收支总规模已达1572亿元。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

  地方国有企业也面临着结构调整、改制重组、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与中央国有企业相同的任务,所以,各地财政部门在实践中可以学习借鉴中央的做法。

  四、落实法律和国务院《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管理职责分工

  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意见》的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及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预算调整及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等各项工作。

  五、抓紧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务院《意见》的规定,2007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 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 304号),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事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内容、编报批复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科学制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办法,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抓紧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已经制定制度、办法但不完善的,应抓紧补充完善。

  六、其他

  目前已经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 34号)的规定,及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财政部将加快研究制定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汇总上报体系及软件编报系统,为统一、汇总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打好基础。各地应及时反馈在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出现的问题及建议,便于财政部认真研究,促进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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