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经贸委 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3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经济、科经)局、财政局,晋江市文体新局: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1〕4号)精神,大力推动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壮大我市文化产业,现将2013年度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是在泉州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动漫企业。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2013年度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采取项目奖励或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主要用于:

  (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500元人民币、三维25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获奖作品与原创游戏上线奖励。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20万、10万元人民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人民币;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15万元人民币。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三)动漫企业认定奖励。鼓励动漫企业通过动漫企业认定。动漫类企业通过国家动漫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出口奖励。动漫企业出口国外、境外的动漫产品除享受市政府出台的当年度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外,出口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30万、4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鼓励我市动漫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动漫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开拓国内外动漫市场。对参加省级、国家级、国际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单位,按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六)鼓励国内外动漫企业来泉创业。对自带重大动漫游戏原创题材作品(项目)入驻我市发展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企业,经评定后给予20万元人民币创业补助。

  三、各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除需提供泉州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及申请表(附件2)外,还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如下:

  1、申请“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需提供:播放许可证;播出合同(协议、委托书)复印件;播出机构的播出证明原件(注明播出时间段和时长);以及动画片版权(著作权)证明复印件;播出动画作品影像资料1套。

  2、申请“获奖作品奖励” 需提供:相关获奖证明(如通知文件、奖状等)或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动漫游戏作品的审批和许可证书(版权、著作权等)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3、申请“原创游戏上线奖励” 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上线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游戏上线运营(含新媒体平台)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运营收入发票复印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