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服务〔2014〕4号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邮政局:
为推动本市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办法》)和《上海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沪发改服务〔2013〕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4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领域
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9号)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二、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引导资金办法》明确的有关要求外,还需符合:
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2、项目必须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具备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
3、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建设条件。
4、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上半年开工。
5、每个市行业主管部门最多申报2-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位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三、关于申报程序
1、关于项目单位申报。请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准备相关附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式两份),提交至项目领域所属市行业主管部门。
2、关于市行业主管部门转报。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正式行文转报。
3、关于材料报送。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延安东路1200号12楼)。
联系人:孙 蔚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63903366-2052
贺志锋 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23112841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2014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