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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

财金[20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0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关费用的核实工作。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通过平台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建立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本通知自201011施行。

  

                                财政部 保监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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