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气候发〔2013〕24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2〕34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稳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我委将组织开展省级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市、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申报推荐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荐申报要切实体现贯彻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要求。申报纳入省级低碳试点的城市和县(市、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高度重视低碳绿色发展,组织领导得力,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二)试点目标明确。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城市和县(市、区)要明确本地区“十二五”以及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并提出开展低碳试点的政策措施。
(三)发挥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带头作用。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城市和县(市、区)要围绕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以先行先试为契机体现试点示范的先进性,在探索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方面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编写《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方案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思路清晰,方向明确,设计合理。
(五)申报单位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各市须提供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文件;
2.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县(市、区)须提供所在市级发展改革委推荐文件;
3.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城市和县(市、区)须提交《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格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