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1

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市、邯郸、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管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16〕5 号)要求,现将我省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为我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示范平台(含首批复核通过的、第三批和第四批)共计 11 家(附件 3)。

二、各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省管示范平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检查。检查时间段为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请示范平台认真对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 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1. 全年服务工作总结。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等。

2. 服务企业名单(100 家以上)。

3. 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平台进口设备的情况。

(二)请各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满意度调查工作。检查完成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填报《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 1)和《填报服务满意度测评及评价意见表》(附件 2)。必要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部分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事项。

1. 请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www.ii.gov.cn)或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www.smehb.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附件,按统一格式填报。

2. 请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前行文将检查情况报告、各示范平台工作总结(省管示范平台将自查工作总结、服务企业名单)等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zxqyc@ii.gov.cn。

联 系 人:王立杰  边少阳

联系电话:0311-87903836(传真)

附件:冀工信企业函〔2016〕49号附件.rar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 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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