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外〔2014〕3号
本市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本市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和“统筹规划、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健全学校管理机制。学校应按规定设立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依照学校章程行使职权,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报我委备案。
2.加强教师和学生管理。学校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做好中、外籍教职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他们合法的权益,确保各项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学校主要招收在本市合法工作并居留的外籍人员随行子女,也可适当招收在本市合法工作并居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随行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3.加强课程和教学管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责任主体提供教育服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学生需求等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定教材,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学校要加强中国语言和中国文化教学,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学校须将新教材在新学年开学前3个月内报我委备案。
4.完善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学校须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税务登记,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年审,年审报告应披露关联方交易、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等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报我委备案。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固定特权费、基本特权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无形资产项目支出,学校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学校应按办学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学费须按学年或学期以人民币计收,提供发票,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须全额存入学校学费专用存款账户,确保用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支出。学校不得收取学位预留金、学位押金、学额保证金等与入学相挂钩的相关费用,已收取的应逐步清退。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对所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5.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遇校园突发事件,及时向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和我委汇报并保持信息沟通。学校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严格规范校车管理。按照本市校车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校车标牌申领、换领、线路及人员变更等手续。加强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岗前培训和行车安全教育工作,并接受市校车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的不定期抽检。
6.做好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度注册备案及办学认证工作。根据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尽快完成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做好年度注册备案登记工作。主动参加专业机构办学质量认证,并将认证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外籍人员子女补习中心、纳入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范围的本地学校国际部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