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厅办〔2014〕15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畜牧基建项目储备管理,做好2014年生猪、奶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推进生猪、奶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养殖场(小区)粪污减量化、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养殖场“五化”水平,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
二、申报范围与规模
(一)生猪。年出栏2000-2999头、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中央补助数额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
(二)奶牛。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中央补助数额分别为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三)肉羊。年出栏500—699头、700—999头和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中央补助数额分别为25万元、35万元、50万元。
养殖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100%。
三、申报原则与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13年度企业年检证明文件(须加盖工商印章),2013年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年检,注册资本应在申请中央资金的100%以上。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要有正规财务人员,没有财务人员的,必须聘请有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兼职;要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告。
(三)建设地点符合地方规划。养殖场必须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养殖场必须提供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四)项目单位畜牧管理规范。持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的养殖场(小区),应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规范、齐全。
(五)项目遵循优先推荐原则。适当向生猪、奶牛、肉羊主产区倾斜;优先支持“一区两园”所在乡(镇)的养殖场、国家(省)级生猪、奶牛、肉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漏缝地面-免冲洗环保型养猪模式等零排放生产模式、地方猪种的养殖场、圈养或半圈养养羊场、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主办的养殖场。
养殖小区项目除上述条件外,生猪、奶牛、肉羊养殖户需在5户以上,年存栏3000头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提供有关土地、人员等协议和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2007年以后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同类项目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