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综[201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机关服务中心,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综字[199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国税发[2007]9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中央国家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当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
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及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将过去已经购领、尚未使用的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统一汇总交由中央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登记造册后予以封存,待中央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到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验旧领新”手续时,一并提交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审核销毁。
三、2006年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同意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提供专用票据的函》(财办综[2006]91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