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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0

  财建{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1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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