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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

    财监〔200970

 

  财政部驻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障促进就业政策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及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财政部决定组织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就地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检查范围主要是河北、山西、河南、湖北、重庆、青海省(市)2008年至20099月期间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其中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大问题可延伸检查至以前年度。检查对象包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与促进就业政策执行有关的各单位。检查时应重点选取2个地(),每个地()选取 2-3个县()进行抽查。

  此次检查从200911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虚列预算或将专户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等情况。

  (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核、拨付就业专项资金,有无虚列、转移、挤占挪用、滞留等情况。

  (三)就业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支出,有无擅自扩大就业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有无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等情况。

  (四)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内控机制,有效保证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就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遗漏及人为调整等情况。

  (五)其他与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的主要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

  (四)《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

  (七)《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

  (八)地方制定的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的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政策文件。

  (九)与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

  四、检查的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财政部统一研究确定处理原则后由参检专员办就地下发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各参检专员办要依法移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落实好促进就业政策,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各参检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研究制定详尽科学的检查方案,切实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成效。

  (二)各参检专员办开展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廉政纪律。检查中要认真做好工作底稿,精心撰写检查报告。对检查认定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取得充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保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检查结束后,各参检专员办应于20091210日前将工作总结(附检查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二处邮箱。

  (三)各参检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宣传及调研工作,对检查动态、典型案例、有效做法等信息要及时上报。针对就业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建议,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四)检查过程中,遇到政策不明确等重大问题,各参检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反映。联系电话:监督检查局二处:(010)6855231768552751,社会保障司失业处:(0106855384968553850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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