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纺织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企业申请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的发动、初审及推荐等工作。
二、请省纺织协会加强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发展的指导,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企业核实工作,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达到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三、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10日前,将同意申请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名单的推荐函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委(消费品工业处)。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2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联系人:马晓春、方乐羽,电话:020-83135819、83133466,
传真:020-83133469;Email:529121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