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3

                    粤府函〔2016〕8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重点工作》已经粤港双方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港澳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重点工作

 
  一、跨界基础设施
  1.继续全力推进港珠澳大桥主桥、口岸及连接线工程建设,配合完成大桥通行政策研究及相关跨境交通安排。(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口岸办,珠海市人民政府)
  2.继续推进广深港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香港段预计2018年完成。(深圳市人民政府)
  3.推进莲塘/香园围口岸及其连接路工程建设,目标在2018年完成有关工程。加快制订车辆“一站式”通关流程设计方案,争取口岸旅检大楼2016年底前封顶,力争2018年建成启用。(省交通运输厅、口岸办,深圳市人民政府)
  4.推动落马洲河套地区发展。在“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基础上,深港双方继续商讨推动落马洲河套地区发展的可行性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
  5.继续推进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规划与实施方案》中关于优化珠三角空域管理的措施,提升珠三角地区航机运作及空管效率,支持区域内相关机场的扩建计划。(省机场管理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6.2016年在香港召开大珠三角地区五大机场联席会议,促进大珠三角地区航空产业发展,便利粤港澳居民往来。(省机场管理集团)
  7.继续完善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络,加快西江、北江、西伶通道等航道扩能升级项目建设,鼓励粤港港航企业在粤开辟粤港跨境客、货水路航线,促进形成兼具旅游、客货运输、邮轮运输等功能水路运输网络。(省交通运输厅)
  二、现代服务业
  (一)落实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
  8.广东加快制定落实《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开放措施的实施细则,争取国家支持调整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探索CEPA框架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探索实施经营信息报告和经营者集中申报等制度。(省港澳办、商务厅、法制办)
  (二)金融合作。
  9.支持香港建设“一带一路”投融资中心。支持广东企业充分利用香港平台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支持粤港机构合作设立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内地企业 “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支持广东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企业以香港为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广东企业在香港设立资本运作中心并开展资金筹集、财务管理等,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
  10.扩大粤港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推动广东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内地使用。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香港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引导香港的人民币资金参与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建设。推动在粤港两地跨境经营的企业开展集团内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人行广州分行)
  11.推动广东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为粤港跨境电子商务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完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环境。探索电子支票在粤港两地间跨境使用和清算,便利两地企业跨境业务资金往来。建立粤港跨境支付结算监管动态与法规建设交流合作机制,为两地支付服务市场融合开放提供制度保障。(人行广州分行)
  12.推动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和合作。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动,为广东企业利用香港平台“走出去”构建良好金融组织体系。支持港资银行在粤设立更多营业机构,扩大在粤经营网络。支持广东法人银行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行广州分行)
  13.推动粤港两地保险业务创新合作,研究保险业支持广东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措施。(广东保监局)
  14.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扩展内地金融业务。积极引入香港投资者参与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探索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金融办)
  15.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共同向国家争取降低香港保险机构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等。(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金融办)
  16.推动深港两地相关部门深化合作,适时推出“深港通”和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QDII2)试点,推动深港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广东证监局、保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
  17.支持金融IC卡在粤港两地互通使用。(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
  18.鼓励广东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试点,鼓励广东金融机构为香港互认基金提供销售服务。(广东证监局、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
  19.在粤港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下,研究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及时沟通政策需求,共同推动政策落地,为粤港澳三地金融市场对接、金融业务创新合作、金融人才流动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提供支持。(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金融办)
  (三)旅游合作。
  20.加快制定实施《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愿景纲要》。深化粤港邮轮旅游合作,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邮轮市场,推广粤港邮轮旅游“一程多站”路线,加强对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宣传推广。(省旅游局)
  21.加快“外国人144小时免签旅游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大政策推广力度,引导外国游客用好“144小时”便利签证措施,为该便利签证措施扩大到全省实施奠定基础。(省旅游局、公安厅)
  22.继续推进港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争取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尽快通过国家旅游局审批。(省旅游局)
  23.继续做好香港居民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工作,为香港业界提供相关资讯。(省旅游局)
  24.加强访港旅客消费权益保障合作,完善接待内地旅行团的规管及抽查制度,研究提供相关服务成本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加大“优质诚信香港游”在内地的推广力度,打击“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违规行为。(省旅游局)
  (四)物流、运输与会展合作。
  25.鼓励粤港港口群合作,共同推进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海上互联互通,布局立足国内、直通全球、双向辐射的国际海运物流网络,打造区域港口物流枢纽,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地位。(省交通运输厅)
  26.推动物联网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各行业信息化、RFID技术成果转化,推进粤港智慧城市发展。举办智慧城市建设论坛,分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经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7.落实《粤港澳三地搜救机构〈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互认合作安排》,加强客船搜救方面的交流合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广东海事局)
  (五)文化创意产业合作。
  28.促进粤港两地粤语电影、电视剧交流合作。支持粤港电影业合作,通过合办电影展映交流活动,加强 “香港电影”品牌在内地的宣传和推广,共同将粤港两地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电影制作中心。继续为合资影院建设创造条件,积极为粤港合拍电影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广东影视业界积极参加第20届香港国际影视展,推介优秀粤产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9.继续支持广东广播电视频道在香港落地覆盖。继续举办粤港媒体交流活动,深化两地媒体机构交流合作。适时召开粤港广播业务频率协调专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专业服务合作。
  30.鼓励粤港法律及仲裁专业合作,为内地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签订经贸、投资等合同方面,提供各自擅长的跨境法律服务,共同协助企业完善海外业务风险管理,加强海外权益保护。鼓励广东企业选择香港作为与海外合作方解决争议的中立第三地。(省司法厅、法制办)
  31.支持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将粤港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范围扩大至广州、深圳、珠海全市,并争取司法部支持将粤港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范围扩大至广东全省及增加合伙联营的限额。积极引进香港律师事务所在粤特别是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省司法厅)
  32.鼓励粤港两地律师利用CEPA框架下的开放措施,支持在广州、深圳推广香港大律师作为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计划。(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
  33.争取司法部支持,待国家出台《律师特许执业条例》后,对符合条件的香港律师,经过特许执业制度安排,成为广东省执业律师。争取司法部支持,进一步放宽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居民律师承办代理涉港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省司法厅)
  34.推动建立深港法律查明机制,继续争取允许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参与有关工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商事活动提供香港法律查明服务。(省法制办、司法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35.推进落实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政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培育一批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争取司法部支持,出台或授权广东省司法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落实派驻香港律师到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有关政策。(省司法厅)
  36.推动粤港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互访交流机制,特别是两地律师、公证、仲裁及调解业界的交流合作,为两地企业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平台。(省司法厅)
  37.继续加强和香港会计业界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推介。配合财政部做好香港会计业界对粤港会计服务合作意见建议等相关事项的调研工作,积极向财政部反馈香港会计业界诉求。争取财政部支持设立“非执业合伙人”。(省财政厅)
  38.鼓励香港居民特别是香港青年会计师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鼓励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来粤开设事务所,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措施,密切观测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统计分析,为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提供支持。(省财政厅)
  39.鼓励广东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工程时,与香港建筑及工程企业合作,聘用香港建筑及工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的策划、建设和管理,提供顾问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0.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新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探索研究工程咨询、规划、设计、测量等建筑服务领域的香港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直接执业和开设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政策措施,推动建设粤港统一建筑市场。在前海试点推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为香港相关建筑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前海直接从业提供便利,并逐步推广至南沙和横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
  41.深化粤港建筑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合作研讨、专业交流、互派人员培训等活动,鼓励在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开展合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及科技
  (一)科技合作。
  42.继续推进“粤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推动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整合两地创新资源,加强两地科技研发平台、人才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省科技厅,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人民政府)
  43.推动高科技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交流,寻找技术转移合作机会,推进香港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向广东转移,推动香港研发成果在广东的产业化。加强粤港高等院校,以及香港高等院校与广东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合作,组织更多研究团队,在广东共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实施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当前科技发展热点领域,吸引更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创新合作。共同开展“十三五”粤港关键共性技术领域研究。 (省科技厅)
  44.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推介会等活动推介宣传科研项目和专项计划,加强创新政策对接,推动两地科研人员的交流合作。加强智慧城市特别是智能措施应用、低碳绿色社区建设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45.成立粤港信息化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两地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城市等信息技术发展和业界合作,研究制定两地适用的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6.推动粤港科研成果交流及技术转移合作。继续合办粤港ICT青年创业计划,支持两地从事信息科技专业的青年开发创新科技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二) 电子商务合作。
  47.继续推进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鼓励两地企业采用根据《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取得互认资格的电子签名证书,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8.落实穗港《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促进双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加强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探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合作。(广州市人民政府)
  四、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投资贸易促进。
  49.开展“走出去”专题研究,共同推动两地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携手建设广东“一带一路”海外产业园区,支持港资企业入驻海外产业园区。共同举办2016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省商务厅、港澳办、贸促会)
  (二) 通关监管。
  50.总结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经验,探索推进南沙港区与香港在国际船运服务等方面合作,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省口岸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海事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51.全面启动“跨境一锁”计划,将香港海关“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与内地“跨境快速通关”对接,以“跨境一锁、分段监管”为原则,利用同一电子锁监管跨境运输货物,提高粤港物流通关效率。广东省境内符合条件的口岸均可适用“跨境一锁”模式。(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 知识产权保护。
  52.落实《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15-2016》,推动粤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及贸易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合作,包括深化粤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建立粤港海关与两地快件监管部门和行业的联动机制,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举办“粤港商标品牌海外注册与权益保护”研讨会,鼓励两地商标业界交流合作,加强粤港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合作,鼓励在粤港资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合作制作版权保护广告宣传片等。(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版权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五、优质生活圈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3.继续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协议书》,加强珠三角空气污染防治合作,包括推进落实减排措施,探索开展珠三角大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常规监测,加强空气污染预报技术交流合作和粤港澳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测网路运行管理合作,继续联合发布区域空气质量信息,推进2015年及2020年空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中期回顾研究和粤港澳区域性PM25联合研究等。深化粤港两地在水环境保护、林业及海洋资源护理等方面的合作。(省环境保护厅)
  54.在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机制下,继续开展气候预报技术、城市排水系统设计及山体滑坡安全管理等领域交流合作,提高两地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支持两地认证机构开展碳标签互认机制研究及示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
  55.落实《粤港清洁生产合作协议》,继续共同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推动粤港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改善粤港两地环境质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6.继续加强粤港两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配合落实国家“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
  57.继续加强野生动植物监测、保护与执法交流,加强稀有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湿地交流合作,推进珠江口红树林湿地保护。(省林业厅)
  58.举行粤港海洋资源护理专题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交流合作,促进人工鱼礁、渔业资源增殖等生态修复工作。深化海上渔业联合执法,打击跨界渔船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渔业资源评估协作及珊瑚普查技术交流,深化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育工作。继续举办香港渔民培训班,加强粤港水产养殖和加工技术交流。(省海洋渔业局)
  59.继续推动粤港环保企业的技术及服务交流合作,鼓励更多香港环保技术及服务提供者进入广东市场,提升粤港环保技术及服务水平。(省环境保护厅)
  (二)文化交流。
  60.落实《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2014-2018)》,共同合作开展“粤港澳南音粤乐薪传音乐会”创作和巡演,继续共同举办粤港澳青年文化之旅、粤港澳博物馆专业论坛等,探讨合作举办粤港澳大型文物展览,扩展粤港澳文化资讯网功能。通过开展研习及互访交流活动,加强两地人才培训,推动建立完善的演艺、展览和培训网络。(省文化厅)
  61.香港继续在广东各地市举办“见·识香港”综合展览,介绍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的最新发展,促进两地文化交流。继续举办深港文化创意论坛、深港设计双年展等活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合作。(省文化厅,深圳市人民政府)
  (三)医疗卫生。
  62.落实第十五次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加强联合防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促进在更广泛领域开展应对新发传染病的防治,加强传染病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与交流合作。(省卫生计生委)
  63.深化医疗卫生管理和专科护理培训合作,加强信息通报,举办更多专业人才交流培训合作项目。(省卫生计生委)
  64.研究试点开展非急救陆路转运粤港病人服务。(省卫生计生委)
  65.通过合办交流会等平台,鼓励香港医疗机构在CEPA框架下来粤设立更多独资、合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
  66.继续扩大中医药领域合作。支持粤港合作或独资设立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探索开展中医“治未病”技术合作。探讨中医药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的应用及技术等方面合作。(省中医药局)
  (四)食物安全及检验检疫。
  67.落实《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两地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提升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8.加强供港食品农产品源头管理,优化供港农产品出口管理模式。进一步改进供港活畜禽出口配额分配方式,鼓励优势企业扩大出口。加强检测技术合作交流,推动供港农产品经营企业转型升级。完善现行沟通机制,就实施《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推进供港活牛电子耳标标识管理等加强沟通协调。(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
  69.鼓励香港业界参与广东供港食品农产品示范区建设,推动香港业界在粤建立“信誉农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0.推进广州香港马会马匹运动训练场项目建设,争取按计划于2018年全面投入运行。加强粤港两地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香港马匹来往粤港两地试运的检疫监管,确保马匹运动训练场顺利投入使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 社会保障和服务。
  71.加强养老合作,香港继续推行“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广东计划”及“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试验计划”,便利香港长者回乡养老。(省民政厅)
  72.推动在粤就业的香港人士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监察政策和执法交流合作。办好粤港劳动监察合作会议和执法培训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鼓励更多香港社会服务机构在CEPA框架下,以独资民办非企业方式在内地开展社会服务业务,包括营办安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士福利机构等。(省民政厅)
  74.深化粤港社工专业培训交流,举办“岭南社工宣传周”等优秀社工系列评选活动,表扬在内地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优秀香港社工。(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治安管理。
  75.继续深化粤港警务合作,加强情报交流,共同打击跨境犯罪、非法越境及走私等活动,维护边界安全稳定。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演练,提升联合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省公安厅)
  六、教育、人才和青年合作
  76.香港探讨放宽“内地大学升学资助计划”的申领资格,涵盖“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计划”及计划以外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力争更多有经济需要的香港学生可申领资助。(省教育厅)
  77.继续深化粤港高等教育合作,推进粤港高校联盟建设,促进两地高校在教育、科技成果转化、学生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广东继续支持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办学。(省教育厅,深圳市人民政府)
  78.继续开展粤港两地教师交流协作、中小学生内地交流、专上学生内地体验、粤港姊妹学校等计划,以及粤港语言教师培训项目(普通话、英语)等。(省教育厅)
  79.优化港籍学生班计划,协助港籍学生顺利衔接回港升学。协调相关单位支持深港跨境学童校巴服务,探讨适度增加跨境校巴特别配额以及便利跨境学童往返的措施。(省教育厅、口岸办,深圳市人民政府)
  80.深化粤港职业教育培训合作,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课程、教师培训等交流合作,开展中等职业院校互访交流,加大职业专业课程合作力度,推进职业教育教师赴港培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强两地职业技能交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1.探讨扩大“一试两证/三证”的试点职业范围,继续在港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鼓励香港职业培训学生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2.香港推出“青年发展基金”,为香港创业青年提供资金支持。广东建设香港青年国情体验和创新创业基地,为有志创业的香港青年提供政策支持。(省港澳办)
  83.继续开展青年内地实习资助计划,为香港青年提供更多到广东企业及机构实习的机会,2016年香港青年到广东实习名额计划增加约400个。继续推动两地义工工作发展,鼓励香港青年参与粤港青年志愿服务合作计划、香港青年服务团计划等义工项目。(省港澳办)
  84.继续做好粤港青少年交流活动,在广东推出一批游学示范基地,推动粤港青少年的双向交流。(省旅游局、教育厅,团省委)
  85.加快南沙、前海、横琴人才示范区建设,指导出台集聚人才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人才创业发展服务体系,搭建多渠道高层次交流合作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
  七、重点合作区域
  86.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关于粤港合作的项目和措施,加快推动南沙新区片区金融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公共服务、电信服务和商贸合作等领域对香港的进一步开放,支持香港业界参与该片区的开发建设,落实区内教育、医疗及税收等配套措施。(广州市人民政府)
  87.落实《推进前海深港合作总体方案》提出的“万千百十”发展目标。(深圳市人民政府)
  88.推动落实《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总体方案》,在CEPA框架下珠海探索对香港更深度的开放,加大对港澳地区服务业开放力度。强化与香港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合作,尽快建立与香港金融基础设施互通、产品互认、市场互联的合作机制。(珠海市人民政府)
  八、区域规划合作
  89.加强城市规划合作,利用粤港城市规划研究成果,在粤港城市规划及发展专责小组机制下,在广州南沙新区探索创新合作开发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合作机制
  90.发挥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会议机制作用,推进香港和南沙、前海、横琴的合作。(省发展改革委)
  91.发挥粤港发展策略研究小组机制作用,深化粤港合作重点问题研究,为两地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省港澳办)
  92.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深港、穗港、港珠合作机制作用,协调各领域合作项目进度,研究下一阶段重点合作项目。(省港澳办,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