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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认水利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财库[2010]13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报送水利部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情况的函》(水财经函[2008]267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部实际情况,现将你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部本级及所属长江水利委员会等22家单位执收的水行政处罚罚没收入、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长江河道采砂罚没收入、档案收费、河道采砂管理费、计量收费、考试考务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共9项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水利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本级及所属长江水利委员会等22家单位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部本级以及所属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均予以撤销,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在销户前,请你部本级以及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除长江河道采砂罚没收入以外,你部各执收单位执收的其他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即水利部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相关手续,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为相应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部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执收的长江河道采砂罚没收入采取两种缴库方式:不需当场执罚的实行直接缴库,即长江水利委员会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相关缴款手续,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需当场执罚的实行集中汇缴,即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按日汇总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除长江水利委员会收缴的长江河道采砂罚没收入以外,你部其他执收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长江水利委员会收缴实行直接缴库的长江河道采砂罚没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实行集中汇缴的长江河道采砂罚没收入时,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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