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135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二、特设账户的开立
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
(二)账户开设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要求,结合选择的代理银行情况,提供账户开设的申请审批材料,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
(三)账户审批管理。财政部对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审核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特设账户。代理银行应当在账户开设后,按规定将有关账户信息报财政部备案,并由财政部通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收到通知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四)账户动态管理。财政部通过特设账户开户银行,对特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开户银行应通过客户服务系统,主动向财政部提供特设账户变动等相关信息。
三、资金支付管理
(一)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划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其中,预算安排给牵头组织单位等管理部门使用的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预算安排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的项目(课题)经费原则上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各项目(课题)资金具体支付方式,由财政部在每年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中2009年各项目(课题)资金支付方式,由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文件时明确。
(二)用款计划管理。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课题)实施进度,按季分月向财政部提出重大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及时批复用款计划。
(三)资金支付。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由相关管理部门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项目(课题)经费等其他资金,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及相关合同材料(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具体支付使用。
(四)支付指令填写。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时,支付指令(支票、汇兑凭证等)中除了填写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外,还要在“用途”栏填写具体用途,在“附加信息”栏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国库集中支付附加信息码。
其中:用途应当严格按照《办法》核定的经费使用方向填写,如直接费用-差旅费-机票款、间接费用-管理费-电费、XX项目-XX费用等;项目名称、项目编码按照预算文件内容填写;国库集中支付附加信息码为包括预算管理类型、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的12位连续代码,其中预算管理类型1位代码(基本支出填1、项目支出填2)、功能分类7位代码(按照项目所属的功能分类的类、款、项顺序填写),经济分类3位代码(按照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填写),支出类型1位代码(货物政府采购填1、工程政府采购填2、服务政府采购填3、货物非政府采购填4、工程非政府采购填5、服务非政府采购填6、转移支出填7、人员工资支出填8)。
四、动态监控管理
(一)报送基础信息。牵头组织单位在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合同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协议报财政部备案,并要同时提供项目预算管理信息、财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传输动态监控信息。牵头组织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要按财政部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录入相关单位重大专项资金支付信息,并通过专线实时传输至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三)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财政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通过适当方式核查。发现违规或不规范操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现行的中央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资金(财政部门预拨资金除外),以及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前牵头组织单位已收到但尚未支付的专项资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已收到但尚未支付的专项资金,要及时转入按本通知规定开设的特设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