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2

粤府〔2016〕2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

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

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展览业向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转型发展,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展览业市场化进程。坚持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市场导向的原则,全面深化展览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有序放开展览业市场准入,建立公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展览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展览产业链资源进一步整合优化,贸易服务功能深度拓展,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加强。培育集聚一批市场运作能力强、管理服务水平高的展览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传统优势展会,发展壮大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业展览品牌。
  二、深化展览业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快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支持我省先行先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简化展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取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由商务部负责的有关办展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变。完善有关操作细则,确保取消上述展会审批手续后与海关监管操作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展会信息采集和统计监测体系。(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
  (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制订我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加强对全省各类展会的清理和管理,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办展。推进市场化进程,加强专业化分工,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办展,有效承接原由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省商务厅)
  三、推动展览业创新发展

  (一)推动展览业模式创新。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在展览业的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展览业态,探索网上展会等线上线下结合的展览商业新模式,促进虚拟展览与实体展览互动,扩大展览网上交易规模。加快形成与现代展览业相适应的组展组团方式及展位分配、招商宣传等新模式,提升展览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兼顾公益性和市场原则,研究制订公开透明的展馆使用规则。(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拓展展览内外贸功能。支持各类展会拓展业务范围,推动展会从以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并重转变,以交易为主向展览综合运作转变,以跨境贸易为主向内外贸相结合转变。引导企业加大进口展以及专业展中的国际参展商比例,强化展览促进进口功能,实现出口为主向出口进口并重。(省商务厅、贸促会)
  (三)健全展览产业链。加强资源整合,以专业市场、商贸城等载体为平台,探索“展会 基地 交易”的模式,拓展展示交易功能。推动展会与我省优势产业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通过“产业 展会 电商”模式,打造一批展览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专业展会品牌。积极发展各类展览服务企业,建立以展览企业为龙头,金融、旅游、餐饮、策划、广告等行业为支撑和配套的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展览业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展览品牌。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等重要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平台创新发展。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的国际展览集团,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龙头展览企业。积极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展览市场,在相关国家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设立招商招展平台,发布展览信息并收集国际展会资讯。大力推动粤港粤澳展览业融合发展。(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港澳办、贸促会)
  四、优化展览业市场环境

  (一)优化展览业规划布局。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科学确定展览业发展定位,完善发展规划,防止展馆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完善展馆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展馆与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加强与交通、商贸物流设施等规划的衔接。高标准建设一批国际化、现代化多功能会展中心,加强展馆间信息互通,完善馆展互动机制,提高展馆设施综合使用率。促进展览业领域技术创新,积极推动节能环保等新型材料在展览领域的应用。(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支持展览企业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推动落实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展前审查和排查。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展会举办期间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重点完善展品商标侵权追溯和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省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
  (三)提高展品通关便利化水平。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对展品进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按规定加快验放。积极引导培育省内重点展览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经验,依托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大力发展保税展示交易。对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反复参展的货物,可按规定继续适用保税仓储政策。(海关广东分署)
  (四)创新入境展品查验监管模式。对展览组织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的展品实施提前申报、集中申报等便利措施,依法规范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展品的管理。举办大型国际展览期间,通过在主要旅检口岸现场设立绿色通道、在展览现场设立检验检疫部门临时办公点等渠道,为参展人员和入境展品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展览场所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全省展览机构信用档案,建设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信用体系。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完善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大对展览企业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统筹现有的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扶持企业参展、加大对重点品牌展会支持力度等多种形式,大力推动我省展览业发展。(省财政厅、商务厅)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展览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展会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展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展览企业资金募集支持力度。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展览业特点设计产品,为办展机构、展览服务和参展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办展机构、展览服务机构、参展商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注册挂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展览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探索展览责任保险、观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展品保险等新险种。(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保监局)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加强展览业标准体系建设,在展览品牌运营、管理服务等领域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标准。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展览业统计、分析和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渠道采集数据,完善检查分析制度,为展馆、办展机构和展览服务企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持。(省商务厅、质监局、统计局)
  (二)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健全政府、企业、高校三方人才培养和合作长效机制,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展览业复合型人才。完善人才规划和政策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引进具有国内外展会运作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建设全省展览组织策划专业人才储备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展览业行业组织开展规范化独立运作,拓展信息发布、人员培训、法律咨询等业务,探索制定展览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行业自律管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展览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开展能力评定培训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行业组织与贸易促进机构等组织开展合作,依托贸易促进机构联系境外商贸组织的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鼓励展览业行业协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提升其辅助决策功能。(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
  (四)加强展览安全管理。贯彻《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坚持“承办方负责、政府部门监管”原则,推动展览业安全管理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推动建立展览业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督促行业协会制订完善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展览业安全管理培训。(省公安厅、商务厅)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要牵头建立促进展览业发展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全省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制订和实施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根据实际及时完善促进展览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机制。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地要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细化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商务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展览业改革发展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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