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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

税委会[2009]60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10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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