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0

沪农委〔2013〕483号

各区、县农委: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在制度上明确养殖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激励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为做好本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要采取网络、媒体、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措施,务必将《条例》宣传到基层和畜禽养殖场,让养殖者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养殖者的环保意识和生态养殖的理念。

  二、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各区县农委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畜禽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广新的污染物处理技术,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减排工作。

  三、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争取工作。《条例》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税收、资金扶持、电价和新能源优惠等政策,区县农委要帮助畜禽养殖场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并争取支持,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水平。

  四、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各区县农委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区县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扶持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区县贯彻《条例》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送上海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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