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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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