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种子管理站:
2016年1月15日,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农种发〔2016〕1号),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种子法》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契合了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
(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二、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侵权套包、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各地种子管理部门要 “双随机”开展企业检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等市场监管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监管,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依法打击侵权套包、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保障种子选育者、使用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抓住重点作物、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门店、种子企业),强化种子标签真实性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针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要建立县级备案制度。对生产经营者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推进企业行为规范化制度建设,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和产地检疫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三、加强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监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监管工作事关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各级种子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积极研究、慎重推广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逐一摸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种子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彻底排查。一旦发现违规扩散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以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为重点,开展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作物种子冒充非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
四、强化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
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制度建设,健全地区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结果公开。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执法人员有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问责。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