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由我厅业务主管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以下称社会团体),积极联合各类科研机构、创新主体和广大科技人员,在汇集创新智慧、集聚创新力量,推进科技创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为我省科技工作和创新驱动发展出谋划策,做出积极贡献。厅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常活动。
二、各社会团体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私设小金库、违规领取薪酬等。
三、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科技厅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社会团体按企业待遇聘用工作人员。
六、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七、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八、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团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同时报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九、科技厅条件处牵头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十、科技厅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含离退休)在社会团体中的兼职管理,在申报审批、领取薪酬、任职期限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