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9    浏览次数:1
粤府办〔2016〕58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

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确保各项措施惠及中小微企业。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基本覆盖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注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重点向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用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二)支持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在广州、深圳前海、广东金融高新区等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和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科技股权众筹,对新注册的科技股权众筹平台以及科技创业项目通过科技股权众筹平台成功融资的,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奖励。(省金融办、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三)创新发展动产登记融资。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应付账款,支持其上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善动产权利保护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用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二、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

  (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我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投资负面清单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对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核准准入、投资承诺准入类项目,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开通全省统一号码的投诉热线电话,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市场准入不公平等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因渎职、失职行为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省工商联、监察厅负责)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七)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出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体系。对省级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直接购买或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购买检验检测设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贴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建设用地。各地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计划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物流园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提供尽可能便利的交通条件,支持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在符合规划报建和房产测量规范前提下,允许基地内研发用房和生产用房产权分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九)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民营企业内部创业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内部创业创新需要建设企业孵化器,重点孵化相关领域上下游企业或促进企业内部孵化,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完善创业创新培育服务。实施省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底前国家级和省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达10家以上。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机制,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营企业,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企业,给予保留基本待遇。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搭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对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开展企业发明专利巡回审查及优先审查,面向民营企业培育认定一批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组织和引导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民营企业优秀自主知识产权给予一定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民营企业境外商标注册申请人给予资助。(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十三)完善人才培训服务。将民营经济人才培训纳入省培训计划。支持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共建重点专业,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实施民营企业“十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选送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进修培训。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国家和省高端外国专家等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负责)
  (十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及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各类法律服务主体,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将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省司法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四、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促进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成效显著的地区,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负责)
  (十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行业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对其研发及中试阶段科研费用,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遴选并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十三五”期间,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中央研究院、开展品牌宣传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联负责)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升级改造。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省市县财政要将事后奖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对投入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计提的折旧可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民营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对符合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鼓励规模化农业养殖企业对养殖场所进行自动化、机械化改造,加大环保配套设施投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十九)推动民营上市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和参与广东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对具备发展成为国际国内龙头企业潜力的上市公司,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市场运作的原则,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推动其加快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级财政根据其前期投入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民营企业为降低境外项目风险而支出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融资信用担保费用,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综合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搭建良好平台。(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负责)
  五、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便民服务水平,加快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功能,积极拓展工商、税务、质监等面向企业的服务事项;建设完善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实现一网受理、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标准编写录入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开通全省民营企业专属网页。支持专业机构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政府扶持政策网上“搜索引擎”,扩大政策宣传面。积极推广“互联网 易通关”改革,构建公平、开放、协作、安全的新型通关模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商务厅、农业厅、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税费改革措施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按国家部署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下调到0.8%;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6-2018年,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类资金,综合运用多种支持方式,积极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四)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典型,深入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召开一次粤商大会,表扬过去一年首次获得世界级、国家级奖项的民营企业,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工商联负责)
  (二十五)加强督查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列入省政府督办事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评估通报各地级以上市目标完成情况,对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市给予奖励。建立政府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年走访联系两次以上,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省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分享到: 收藏本文